所以此时的你无论出什么问题,当地政府都不会坐视不管。
要打跨页岩油,国际油价还要下跌。相反,一个没有创新的国家,即便一时取得快速发展,还是跟人屁股,如何能大言不惭? 进入专题: 石油 美国 国际油价暴跌 卢布贬值 。
后发国家通过学习使生产从落后走向先进,比发达国家通过创新使生产从落后走向先进更快,能是后发国家的骄傲,而不是先发国家的骄傲? 日本就是一个从落后走向先进的国家。中国是后发国家,可以通过学习甚至购买先进生产技术来较快的达到生产从落后走向先进。俄罗斯的石油探明储量,不过800亿桶,在世界上排名第8,仅为加拿大储量的一半,但俄罗斯年均石油产量,则高达37亿桶,为世界第一,接近加拿大产量的3倍。创新是一个向各方面探索和试错的过程,充满着不确定和偶然性,因而是缓慢的。比如通过发明汽车和汽车制造技术发展汽车产业,比学习或购买现成技术发展汽车产业,其难度不知要高多少倍。
先发国家没有学习性发展,它们不但在科学的理论研究方面处于世界前沿,而且在实际的生产技术上也处于世界前沿。按照这个采挖速度,俄罗斯的石油最多只可再采二十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演变为各级政府搞经济,加之考核体系不科学,往往忽视了、甚至放弃了市场监管者、企业和消费者的中立裁决者的角色,在财政增长、经济发展面临困境时,往往无法控制伸手直接干预经济的冲动。
同时,从政府角度而言,在统一市场、物流体系、投融资渠道、人才培养等方面缺乏相应的支撑保障条件和法治政策环境。这一多一少构成了现实的经济发展困境。四是从生产型经济向服务型经济转变。五是科技创新资源配置难以实现市场化。
其中最主要的是两个方面。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绝不意味着市场万能。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监管不够有效,使假冒伪劣屡禁不止,企业搭便车、仿冒、造假行为恶化了市场环境,特别是恶化了创新发展的环境,市场的品质不高,创新型企业无法得到良好的生存环境。二是进一步推动计划、市场混合型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同时,由于工业生产缺乏严格监管,环境、市场、劳工社会保障等具有外部性的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分配,使劣币驱逐良币成为常见的现象。同时,土地价格的半市场化,导致了房地产价格过高,形成了政府对房地产价格的极度依赖,价格改革具有极大的风险,不仅会影响经济,还会影响社会稳定等各个方面。
而技术密集型产业尚不发达,文化创意、商业模式创新、高品牌附加值的产业极不发达,这直接导致中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虽然高速增长,但人均国民收入却没有随之实现同样速度的增长。今后的经济发展必须立足于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需求、主要是国内市场需求,运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主要是国际资源来谋划。这些特定时期包括经济严重衰退,造成社会就业问题严重时期。一个是农村改革释放了农民的生产力,满足了城市市场对农副产品的需要,以及农村居民进入城市所产生的新需求。
但总体而言,这种政府作为直接的要素投入者的经济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市场价格机制,使价格无法反应资源在市场上的稀缺性,导致了资本价格、资源价格、创新成果价格甚至劳动力价格的扭曲。四是市场外部性问题难以克服。
向创新驱动转变,就是进一步挖掘人的能动性,使智力参与生产的水平更高,也使劳动力在参与分配财富时的议价能力更强,改变资本以及权力过于强大的分配方式,从而实现经济和社会双重稳定。一是企业和产业的发展路径依赖难以摆脱。
经济过热导致通货膨胀严重时期。同时,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尚不到位,国有企业涉足竞争性领域过多,使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具备了某种利益性质,不愿意改、不想改往往成为制约政府改革的思想障碍。由于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的生产力水平有限,使中国在融入国际市场过程中,只能发挥自身在劳动力和资源上的优势,以满足国际市场低端需求为导向,以规模化生产为基本方式,形成了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为主的生产能力。尽管权力清单已经有了一定进展,但宏观上政府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什么时候该管、怎么管的问题并没有解决第一,《高文》仅仅看到了纳税人与公民概念内涵与外延并不完全吻合的一面,但却没有看到二者之间属于种差关系之本质一面。国民或纳税人交税,就是为了从政府那里交换到他们实际需要的高性价比的公共产品与服务。
而交税少的纳税人,只能享受较少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但无论如何,张扬纳税人权利,也就是等于张扬公民的权利没有错。
同理,《高文》公民行使自身的权利,包括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基于现代政治文明理念而不是基于是否纳税,不是说非要纳了税交了钱,公民才能行使权利。或者说,政府根本不可能单给交税多的人提供较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比如国防安全、环境治理、灾害救助等等。
难道社会主义就不需要张扬纳税人权利,不需要保护纳税人的尊严吗?而且,也是因为这些道理许多普通的纳税人并不明白,亟待普及和传播。当然,尽管由于公共产品和服务本身的不可分割性,不可能为纳税较多的纳税人提供较多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但准公共产品和服务,由于不是完全具备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则完全有可能为交税多的纳税人较多的提供。
因此,《高文》看似振振有词,仿佛真理在握,其实不过是混淆视听,蔑视文明,挑战现代税收治理大道精神之奇谈怪论而已。固然,促进和保证准公共产品分配的公正与平等,也是政府本应承担的基本职能,但这并不能推翻交税多的纳税人应该获得较多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基本原理。纳税人基本权利是指纳税人生存与发展所需要的基本的起码的利益索取,纳税人非基本权利是指纳税人生存与发展所需要的非基本、非起码的利益索取。在即将告别2014年的12月29日,《环球时报》发表了新疆大学人文学院高波教授的一篇奇葩之作:一些人动不动就张扬‘纳税人权利(以下简称《高文》)。
第五,《高文》还混淆了纳税人与公民之间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的差别。国家与政府作为一种必要的恶,只是就其结果而言,有助于国民福祉总量之增进而已。
即是说,固然纳税人权利不等于公民权利,但是,纳税人权利却属于公民权利。无疑,这一贡献是人人都一样的,是每个人都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的基本权利。
因此,很容易给人们形成错觉,以为交税多的纳税人,享受到了较多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众所周知,国家是指拥有最高权力的社会。
由于权利是权力保障下的利益索取,如果权力不合法,何谈公民,更何谈纳税人。而且,每个国民不可避免地做出的这份贡献是完全相同的。不然,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交换就是不公正、不平等的。而且,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必须遵从完全平等原则与比例平等原则,否则便是违背了公正原则。
三是这种交换的内容应该且必须是公正平等的,即国民与政府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交换应该且必须是公正平等的。同理,整体而言,一个社会纳税人交的税越多,就应该获得较多的公共产品,交的税越少,获得的公共产品就应该越少,这个道理放之四海而皆准。
也就是说,一旦税法规定了征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之后,也就意味着同时确立了征纳税人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无需再重复强调。的质疑,也就毫无道理可言。
而且,重视和捍卫纳税人权利,本应是中国税制文明转型的根本目标之一。对此,著名财政学教授李炜光先生曾精辟地指出:因为仅仅指出‘纳税人是税款的实际缴纳者,还远远没有把握‘纳税人的准确涵义。